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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公益与商业并非水火

(京华时报)公益与商业并非水火

京华时报 2011年12月26日

漫画 谢瑶

    公益是做好事,商业是把事做好,二者如果规范合作,结果就是把好事做好。”12月17日,中国公益界领袖、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在北京大学“公益组织与商业合作”研讨会上说。这一天,包括南都公益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来自全国各地的24家基金会共同制定并声明接受《公益与商业合作九大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集体为公益事业的规范化发展自设“红线”,并接受媒体和公众的广泛监督。 
    投资保值避高风险
    在今年一系列公益事件中,公众发现了有的公益组织在用善款进行投资,这让很多人愤然表示不能接受。而即使在一片指责声中,对于公益组织来说,坚持对其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为仍势在必行。
    “在现有经济快速增长情况下,这么高的通货膨胀,资金如果放到银行就意味着缩水,不保值就意味着消亡。”金锦萍的一句话道出了基金会保值增值的必要性。
    根据现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意味着不能向不特定公众募款的非公募基金会如果不进行保值增值的手段,未来面临的只有不断萎缩真至消亡。
    而当今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基金会也以自己的投资之道体现了作为公益组织在资金上“自我造血”的重要性。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会注册时的资金只有25万美元,经过多年专业的投资经营,今天的福特基金会已有百亿美元的身家。
    福特基金会的发展有赖于两大部分人士的努力,一部分人投资,一部分人“花钱”。前一部分的主要任务是本金的保值增值。这部分的工作人员每天都会根据股票市场的发展情况对投资策略做出一些调整。福特基金会的投资最初始于福特汽车股票和遗产,不过,在1950年以后,投资不再局限于福特汽车的股票,目前基金会的投资组合包括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私人无固定收益证券、创业投资和无固定收益证券合伙企业投资等。赚钱的部门工作做得出色,资助的项目也就越多。
    鉴于公益组织的发展现状和未来需求,商业投资已成为发展的需要,在当天的研讨会上,《行为准则》对商业投资进行了相关规定:
    公益组织从事商业投资,避免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项目执行的资金使用,公益组织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需继续用于公益组织的宗旨和目的,不得分配给任何组织和个人。
    当天,24家公益组织表示愿意加入《行为准则》中,严格自律。同时,《行为准则》也将不断接收公益组织的自愿加入,并在基金会中心网上予以公示,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于违反《行为准则》的公益组织,将会被从名单上除名。
    “关联交易”可有条件存在
    “郭美美事件”让中国公众对于“关联交易”一词有了深刻的印象,“关联交易”也因此在今年的中国公益领域里成了一个负面词,而实际上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对于关联交易有罪的认定是不存在的,关联交易是中性词。”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审计师葛道顺在当天的研讨会上说,“重点应该看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两个关键词。”
    国际红十字以其规范的管理方式证明了“关联交易”可以在公益组织中有条件的存在。某年英国红十字会年度报告里有这样一段描述,“英国红会理事会的一个成员的朋友,为英国红会工作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其所获得的经费是两万英镑。”
    “如果公益组织的某个领导愿意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公益组织使用,房租比市场价格便宜一半,从关系上看,这是关联交易,因为这位领导收钱了,但如果一概禁止关联交易,这个房子就租不成了,只能去租市面上贵的房子;再或者说公益组织需要买一些设备,正好某个理事的公司就卖这个设备,可以便宜出售给公益组织,这也是关联交易了,如果一概禁止这种关联,那在这些情况下对公益组织来说显然不是一件好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云松说。
    可见,“关联交易”对于公益组织来说有其存在的意义,但需要有“交代”。在本次《行为准则》对此提出了规范要求:公益组织应制定关联交易规范,避免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信息应充分公开,须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方可进行。关联交易的结果应对公益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积极影响,禁止对公益组织不利的关联交易。
    “尽职调查”筛选企业
    今年中国青基会因中非希望工程而饱受公众诟病,徐永光当天称青基会的遭遇为“躺着中枪”,“卢俊卿的公司是有质疑,但这个项目本身没有问题。中国企业家到非洲投资,做非洲希望小学项目,而且已经落实了大概二十来个项目,融入了当地的社区,这个项目非常好。”青基会秘书长涂猛则表达了当时的压力:“听到了很多批判的声音,说你们为什么选择华商会,因为他的模式是会议经济,他的收入是灰色经济。”
    如何防止一个好的项目不再遇到一个受到质疑的商业合作方?当天出台的《行为准则》中提出了“尽职调查”规定。尽责调查是指当公益组织与商业组织建立伙伴关系,且商业伙伴将会在合作中使用公益组织的名称、标志、形象,或者出现任何使公众能够合理联想到该公益组织的情况时,公益组织应对商业合作伙伴先行进行“尽职调查”,在对合作商业公司的合法合规情况、社会声誉、社会责任以及其产品、服务等方面的调查,在调查没有发现问题后,再进行合作。
    “进行尽职调查并不意味这个公司就没有问题了,查出一个公司的灰色收入、暗箱操作等行为这对于司法部门有时都是挑战,但尽职调查可以获得正常范围内的信息,进行某种程度对于不良企业的排除;另一方面,如果这个公司在公益组织的尽职调查中使用了不法的手段掩盖其真实情况,出了问题可以追究这个公司的欺诈罪;第三,公益组织如果提出尽职调查,也会让一些不良企业打消借公益谋利的念头。”北大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说。本版采写本报记者黄英男
  >>链接·公益与商业合作九大行为准则
  准则1
  基本原则
  公益与商业合作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合作共赢、交易公平、不损害公共利益。
  准则2
  恪守公益宗旨规则
  公益组织与商业组织合作,不得违反和削弱公益组织的宗旨和使命。公益组织的商业活动的规模应以公益事业的合理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公益事业的支出为必要限度,且应与公益组织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准则3
  尽职调查规则
  公益组织与商业组织建立伙伴关系且该伙伴关系涉及对公益组织名称、标志、形象的使用时,应在合作之前对商业合作伙伴启动必要的尽职调查,以避免商业合作对公益组织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准则4
  公益品牌谨慎使用规则
  公益组织应谨慎许可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使用本组织的名称、标志和形象。许可使用的,应与对方签订许可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从事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商业活动的,宜委托专业机构或者另设法律实体开展,且避免使用公益组织的名称和标志。
  准则5
  公益促销规则
  商业组织与公益组织合作开展公益促销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促销活动的具体内容,并确保公益组织的收益。合作协议内容应向社会公开,不得误导消费者。
  准则6
  商业投资规则
  公益组织为持续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实现资产增值保值,可从事商业活动。公益组织从事商业活动的,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公益组织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需继续用于公益组织的宗旨和目的,不得分配给任何组织和个人。
  准则7
  确保公益支出规则
  公益组织从事商业投资的,不得违背与捐赠人、受助人的约定,不得影响公益项目执行的资金使用,确保公益项目所需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准则8
  风险控制规则
  公益组织需谨慎选择商业活动的领域和方式,避免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建构风险控制机制,适时提取风险准备金;理事会需尽到谨慎投资人的注意义务。
  准则9
  避免利益冲突
  公益组织应制定关联交易规范,避免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信息应充分公开,须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方可进行。
  关联交易的结果应对公益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积极影响,禁止对公益组织不利的关联交易。
  >>案例
  公益组织“牵手”商业机构是否有悖慈善本质?爱尔兰U2乐队的主唱Bono用自己的行动给出了答案。
  2006年,Bono在意识到单纯依赖捐赠慈善资源总会面临枯竭的情况下创立了公益慈善品牌RED。RED授权商业公司有偿使用品牌,商业公司每销售一件有RED标志的商品,须将销售利润的40%捐给RED基金会。为了保护公益品牌,RED加强了对授权商户的审核力度,所有授权商必须承诺加盖RED商标的产品是与其自有旗舰产品具有同等甚至更高品质的产品,且商品标价不能高于其自有价值。RED一经推出,迅速得到了知名企业的青睐,GAP、摩托罗拉、苹果电脑、乔治·阿玛尼和匡威纷纷加入这个特殊的公益团队,它们共计提供了75种特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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